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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七章 长篇大论(1 / 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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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逼乎】上面虽然有很多宣泄情绪以及抖机灵的用户,但还是有不少偏理智的用户的。

关于【超群集团】损失的这个问题,就有用户很认真地去研究相关企业的财报,并写了一篇长长的文章:

占据了【超群集团】海外收入大头的【试镜】项目,属于【玄界科技】,这家公司是有在A股上市的。

公司上市的话,就需要对外公布财报,对外公布企业的经营情况。

用户找到【玄界科技】上季度发布的财报。

财报里面详细写明了,在一个季度里面,公司在华盛顿当局的付费用户平均数量高达8600万名,个人消费端营收高达15.45亿美元,净利润高达8.034亿美元。

而企业消费端是按年份收的,一次收足三年的特权费,【超群集团】早就收走了这笔税,所以企业消费端收入是0。

按照这种计算,【玄界科技】,也就是【超群集团】,一年在华盛顿当局赚取的净利润能达到32亿美元。

注意,这里是净利润。

华国税法规定,跨国企业如果在境外有所得,则先在境外交税,然后再将国外收入与国内收入合并,一起计算应纳税额,再减去已经在境外交的税。但不一定交的全部都能抵免,有限额。

不过【超群集团】国内高科技企业的龙头,在这方面有特殊扶持,其在境外缴的税都能全部扣除。

其实,跨国公司的税务是一个很复杂的工程。

身为一家在多个国家有业务开展的公司,其天然会巧妙利用各国法律之间的漏洞,去统筹运用税务,以让公司在这一过程中获取更高的利润,增强公司的竞争力。

不过,要是跨国公司在设计国际税收筹划时采取了激进行为,就有可能被一些国家认定为规避纳税。如:在低税区成立空壳公司,这虽然符合法律规定,但不符合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要求。

如果设立中间控股架构,多层持股,这种结构虽然可以转型成为外资企业,但实际上仍由某国国内管理,如此来规避某国的管辖权,这就容易被认定为国际避税。

如果想要规避某些国家内常设机构的认定,通过分立合同、签订第三方合同等方式规避,人为调整或混淆项目总费用,减少应纳税所得额,税务机关就会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纳税调整,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。

之前天竺国为什么要针对沃尔沃集团的交易对它进行罚款缴税?

其实沃尔沃集团的这次交易行为,本质上还真是国际避税行为。

但是,天竺国税法并没有相关的规定,这就导致企业有了空子钻。

然后天竺国吃相又难看一点,出台了新规定后,还要回溯几十年执行,这就引起了诸多跨国公司的反对,这就是步子大了扯到蛋了。

最终搞得一地鸡毛,背了骂名的同时,又得不到好处。

当然,这个扯远了。

【超群集团】在这方面的节操还是可以的,在各国都是依法纳税,很少会去进行避税行为。

主要是钱赚的太多了。

没必要!

而且,【超群集团】在海外的业务相对简单,账目了然,也没有什么好进行避税的。

它在华盛顿当局一年的利润就高达32亿美元,按照现在的汇率,就是一年最少190元人民币的纯利润。

事实上,还要考虑到企业端的收入,华盛顿当局有多家世界排名前十的电商企业,向【超群集团】缴纳的特权费用,数目也小不到哪里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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